第三百八十四章 网友们沸腾了!(1 / 3)

第三个条件,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条件。

就是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比如说。

丈夫在妻子出车祸后,在有手机、有网络、有信号的情况下没有拨打急救电话。

最终······

导致妻子错过抢救时间身亡。

就属于明显的因果关系。

因为······

在此期间,只要丈夫拨打了急救电话,很大概率可以挽救妻子的性命

换种情况。

某人即将溺死,a赶紧去拿附近放着的一个救生圈。

当他正要将救生圈抛向对方时,发现落水的人是他的私人仇敌。

于是······

a便收回了救生圈,冷眼旁观,坐看对方溺亡。

在这个例子中,a是普通路人,和落水之人之间并未存在救济义务。

a是能为而不为。

他不救人······

顶多是违背了道德规范,违背了传统美德,但并不属于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在法律中是应为、能为、不为。

而a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属于应为。

因此。

即便他中断了救助行为,也不属于犯罪。

同样的。

a已经扔出了救生圈,即将将人救上岸,却意外发现这人是自己的情敌。

然后······

忿恨不已,直接放开了绳子。

这个行为······

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属于典型的见死不救。

救人救到底,送佛送到西。

救人到一半中断

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显着的因果关系。

当然。

懂法的人,是不会犯这种小失误的。

遇到情敌落水的情况,肯定是先确认落水人的身份。

再决定是否营救,以免把自己给搭进去了。

退一万步说。

就算在救人救到一半的时候才认出情敌,懂法的人也会假装自己体力不济,无力进行后续的救援,故而放手。

这样一来······

己方就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

看到一个和自己毫无关系的人濒临死亡或者危险,不救是不会犯法的。

如果和自己有关系......

那就得掂量一下了。

不救的话,自己也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

“好了,这一系列案子的讲解到此结束,希望大家······好好学习。”

最后。

秦牧看着镜头,结束了最后一期视频内容的录制。

此次三千两百名被告给他了丰富的素材,制作了六个视频。

量大管饱。

相信······

他的粉丝们在短时间内,应该要消化一下这些知识。

不会再热衷于催更了。

紧接着。

他打开电脑,将最后一批次的被告素材剪辑到了视频中。

两个小时后。

顺利上传到了小破站。

......

学法联盟论坛。

随着庭审的结束,论坛也变得热闹了起来。

许多潜水的网友都陆续冒泡。

十分好奇后续的判决公示情况。

“案子虽然审完了,但没当庭宣判总感觉哪里差了点意思。

“不可能当庭宣判的,三千两百多名被告,当庭宣判怕是要把审判长给累死。

“up之威,恐